二是搭建省级平台。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平台,要抓紧做好规范设立、向银行贷款、资金安排、与县(市)签订借款协议等有关准备工作。
三是确定合作方式。包括招商引资、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
(二)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环鄱阳湖地区、东江源区、五大河流源头及干流沿线等第一批县(市)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厂,具体名单由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商设区市政府研究提出。
(三)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第二批县(市)开工建设并投运污水处理厂。
三、会议提出,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抓紧制订有关政策:
(一)选择合适时机开征污水处理费。开征污水处理费不得加重困难群众负担,原则上按照20-30年回收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征收标准。各县(市)可先行组织论证,但必须在2008年10月以后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出台。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与项目审批挂钩。对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省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和省基建投资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对不重视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和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暂停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并实行项目限批、通报批评,该县(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省调剂使用。
(三)制订污水管网的投入政策。县(市)政府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
(四)制订污水处理厂合作合资、出让政策。
(五)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列入市、县年度用地指标。
(六)各县(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尽量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结合。
(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施工队伍实行公开公平招标竞争,择优确定。
四、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一)成立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主任姚木根任主任,省建设厅厅长陈俊卿任第一副主任,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各设区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规划,以及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督促和指导县(市)政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指导和督促市、县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初步设计;负责项目特许经营许可的指导监督,以及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落实金融机构贷款,拨付建设资金,办理借款手续;指导和监督县(市)实施主体建立和管理项目基建专户;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县(市)项目实施主体借款使用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修改、调整相关项目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项目用地预审和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省监察厅负责会同省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省环保局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和污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运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各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规范运作,按程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