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筹措管网建设资金。县(市)政府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加大污水收集管网投入力度。
(三)确保项目用地。县(市)污水处理项目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安排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污水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投资扶持。
(五)实行重点调度和管理。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和国家、省规定的税费政策。
(六)执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中央或省级批准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对污水处理企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
(七)实行政策激励。对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省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和省基建投资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对因不重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和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暂停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并实行项目限批、通报批评,同时,该行政区内污水处理费由省调剂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吴新雄省长任组长,凌成兴常务副省长、洪礼和副省长、史文清副省长、胡幼桃省长助理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负责同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史文清副省长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主任姚木根任办公室主任,省建设厅厅长陈俊卿任第一副主任,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各设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市)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协调机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二)加强协同配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加强对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到县(市)和相关部门及单位。
(三)严格监督考评。省监察厅要加强污水处理工程效能监察。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县(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察和督查。切实加强对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县(市)政府责任目标,同时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六大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