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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的通知(2008)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费收支平衡,妥善解决非人为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除外)的医疗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由原定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提高的30元缴费专门用于解决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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