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装备保障
6.4.1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市和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6.5.2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 各级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制定《岳阳市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各级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 市民政局要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县、市、区对口支援机制。
6.6.4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各级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市减灾委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7.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暴雨、暴雪、大风、雷击、冰冻、寒潮、大雾、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