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1.3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5.2 恢复重建
5.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2.2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3天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附各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2.3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2.4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5.3 总结评估
市和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6.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 物资保障
6.2.1 市减灾委在全市建立1个市级和12个县、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市和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6.2.2 灾害多发县、市、区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通信保障
6.3.1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电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 加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级3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市民政局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