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00前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市、区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市和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务、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各级民政、地震、气象、水务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市水务局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市地震办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灾害性天气的,送市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5.1.1 县、市、区民政局每年1月上旬和9月下旬分别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年1月10日、10月10日前分别将春荒、冬令期间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附各乡镇的灾情统计表)。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期间救济工作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有0.5公斤口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