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运营公司负责确保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等。
6.4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相关旅游企业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同时,应一年组织一次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