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预警信息处理
3.3.1 接警处理
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应将报警信息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确定是否发布预警及预警级别。认为应发布预警警报的,提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将情况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为不需要发布的,及时通知报告单位。
3.3.2 预警信息接受与处理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市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提供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被预警地区的相关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制定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3.3 预警发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提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危险程度,发布旅游预警警报。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当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不通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向公众发布。
3.4.2 当预警级别为较大(Ⅲ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相关动向或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4.3 当预警级别为重大(Ⅱ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4.4 当预警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时,市和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5 预警解除
市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在对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报信息作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认为可以取消或降低旅游预警级别的,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参照预警级别划分,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情况,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旅游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