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特别重大(Ⅰ级)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突发公共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武装冲突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经批准发布旅行警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市内发生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外事侨务办和市涉外涉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本市人员、机构在境外发生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外事侨务办和当地使领馆,市外事侨务办认为有必要启动预案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和应急响应。
4.2 指挥与协调
4.2.1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迅速建议、组织、安排指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中,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外事侨务部门。市外事侨务办在接到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省外事侨务办。
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信息应及时更新和上报。
4.4 应急处置
4.4.1 境外涉我的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通过省外事侨务办、外交部与驻外外交机构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掌握重大形势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提出分析、判断和政策、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