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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七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监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基金的拨付工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

计发月数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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