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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各区(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比例计发。今后,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养老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而未按规定参保的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可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其养老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个百分点。

  第二十八条 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第七章 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转接机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保业务停止办理。原农保基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一)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原农保实施时间,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8周岁的时间。折算后原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结余部分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结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二)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三)原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到达养老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同时发放。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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