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苏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统筹。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他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