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
挤占挪用资金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清收和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明电〔2006〕172号)、《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金监管办发〔2005〕7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开展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工作,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6月30日前,收回50%以上纳入清收范围的挤占挪用资金、项目贷款和私贷公用资金,收回80%以上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力争在2008年底前收回80%以上纳入清收范围的挤占挪用资金、项目贷款和私贷公用资金,收回95%以上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清收措施
(一)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其中县、市、区政府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市纠风办向县、市、区政府发出督办函,要求在6月30日前清收完毕。其他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由市纠风办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行为性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逾期项目贷款和采取私贷公用手段占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纠风办向欠款单位发出督办函,要求在6月30日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对到期仍未归还的单位,采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将其列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征信系统黑名单、限制单位非业务性支出活动(如不得购买小车、进行豪华装修、发放奖金、派员出国境考察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