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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路政机构设置及执法管理的批复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路政机构设置及执法管理的批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全市路政机构设置及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达市交〔2008〕87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规定,路政日常巡查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交函公路〔2000〕461号)“对轴载超限车辆的管理,由市(地、州)一级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对确有必要的路段可委托其管辖该路段的县级路政管理机构执行,受委托的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必须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开展此项工作”的规定,国、省干线公路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由市级统一管理,治超所需执法人员在各县(市、区)现有执法人员中调剂。
  二、路政部门经费纳入各当地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市编办《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人员编制控制数的通知》(达地编办〔1999〕18号)已核定的各县(市、区)路政部门人员编制110人,其经费仍按每人每年2万元从市级养路费分成预算中定额补助到相应县(市、区)。
  三、各县(市、区)路政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及桥、涵、隧道、渡口等)赔(补)偿费,除上缴省、市5%的票据工本费外,其余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路产恢复。各治超检测站(点)收取超限运输路产损坏补偿费的返成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40%,按各县(市、区)所辖国、省道里程返各县(市、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路产恢复。各县(市、区)所使用的路产赔(补)偿费票据,必须统一在市路政支队领取、保管、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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