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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大财预〔2008〕2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支库:

  为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缴和分配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省市企业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0%入中央库,40%入大连市本级库。

  二、总分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60%入中央库,40%按照现行市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入库。

  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适用预算科目均为10104款“企业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三、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大连企业,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其中: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就地缴纳,80%入中央库(60%为中央级收入、20%为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20%按照现行市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入库;分配给大连市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全部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60%入中央库,40%按照现行市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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