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岳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采购、运输(送)和使用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即商品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送)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