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咪表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停车处咪表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停车场所整洁和通道畅通。
第八条 咪表经营企业应加强停车管理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上岗时配戴统一标志。管理人员应协助驾驶员停车到位,指导正确使用咪表,并接受咨询。咪表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经营企业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
第九条 在咪表泊位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停车保管服务费,并使用专用交费IC卡。
第十条 停车保管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接受物价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军警车辆、救护车辆、工程救险车辆执行任务时免缴停车费。
第十二条 在机动车辆临时停车咪表管理路段,禁止在停车泊位线外停泊。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四条 停车刷卡交费为两次刷卡:停车时完成第一次刷卡,驶离时完成第二次刷卡。
第十五条 在咪表管理路段停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例停车:
(一)越线停车的;
(二)在停车泊位外停车的;
(三)停车未打卡或打卡停止计费后未驶离的;
(四)停车占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但未按所用车位数打卡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第二次打卡的。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第二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的,由城管执法人员取证,并填发《违例停车通知单》交驾驶员。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违例停车通知单》到指定地点补交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