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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签署或授权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其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拟定。主要从政府法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学教研机构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兼职制,不占用编制,不评定级别。但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由市政府支付酬金或者办案经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每届政府的任期一致,可以连聘连任。
  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九条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临时聘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办理市政府紧急应对的法律事务时,使用“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由市长签章的,由市法制局按程序提出请示。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室可以派员列席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处理涉及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法律事务,应事先征求法律顾问室意见。
  本条所称金额较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或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本规则办理涉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处理本级政府(管委会)较大法律事务,应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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