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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潮府〔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为市政府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代理活动。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工作,根据需要,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和协助;
  (二)负责草拟、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经市政府指派,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处理法律顾问室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法律顾问就市政府专项法律事务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定期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负责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临时工作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务;
  (四)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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