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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75号)


各区县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沪民救发〔2007〕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参保”)个人缴费减免工作,就完善核准程序等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程序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子女,凭“帮困助学券”办理参保手续,由所在学校统一登记造册(见附件一)后,报区县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其他就学子女或未就学的散居人员(含学龄前儿童),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在收费单位领取并填写“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申请表”(附件二),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准盖章后,凭有效回执到相关收费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由收费单位核对后统一登记造册,连同回执一起,报区县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上述对象办理参保手续时,各收费单位免收其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二、申请和受理时间

  从原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止。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关内容与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红 十 字 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名单汇总表
  2:存 根(学校或社区卫生中心留存)

  附件一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个人缴费减免名单汇总表

  收费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明单位

救助档案号

减免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减免人数:        人,减免金额:        元

其中0-5周岁减免     人,6周岁以上减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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