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机制,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基金运行效益和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县市区、乡镇、村新农合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县市区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为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乡镇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村级新农合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委员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要健全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各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主管审计工作的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担任主任,县市区监察局、审计局长担任副主任,纪检、农业、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健全市、县市区、乡镇经办机构,保证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用房、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条件;每个乡镇要配备新农合专职或兼职审核员;所需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一并纳入财政预算,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费用。
二、完善筹资机制,严格基金监管
根据省政府决定, 2008年新农合基金筹资规模为 80元/人,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 7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 10元/人。从 2009年开始,新农合筹资规模为 100元/人·年,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 8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 20元/人·年。筹集资金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更不能由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五保户和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征缴机构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及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湘财社[2004] 3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的通知》(湘卫合医发[ 2007] 1号)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报销程序 ,建立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审批制度。基金的使用必须由各县市区合管办提出计划、报财政局复审后,统一由国库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拆借新农合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