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和非从业居民,在实现就业后,应及时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在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以退休时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齐保费差额。
本办法实施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 30天以后,并办好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在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从缴费的下月起的 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审查确定。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先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交验本人《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费用每日清单。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认可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或家属有权拒付。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终结达到出院标准的,应遵医嘱按时出院。对拒不遵医嘱出院者,自该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由现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诊疗。未经批准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经批准转外地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然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急症、转院诊疗的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