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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互助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减免、不退费、不转移。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外的补助资金,市财政对县市补助20%,对区补助40%,其余由县、市、区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风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暂按基金年收入3%逐年提取,但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储备金和利息全部纳入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相应调整。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80天后参保的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 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 3个月未缴费,视为退保,退保后再要求参保的,从缴费的下月起 3个月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第二十二条 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农村居民的五保户、城镇居民的无法定赡养人和无抚养人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60000元;非从业居民、老年人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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