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合理布局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发改委、民政、残联、公安、教育、审计、编办、物价、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会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
(一)未成年人 80元,其中个人缴费 40元,财政补助 40元; 18周岁至 60周岁非从业居民 220元,其中个人缴费 180元,财政补助 40元;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20元,其中个人缴费 120元,财政补助 100元。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成年人 80元,其中个人缴费 30元,财政补助 50元; 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含老年人) 220元,其中个人缴费 120元,财政补助 100元。城镇居民的无法定赡养人和无抚养人、农村居民的五保户,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 1至 2级的残疾人员:未成年人 80元,其中个人缴费 30元,财政补助 50元; 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含老年人) 220元,其中个人缴费 120元,财政补助 100摘。
(四)年满 60周岁,且连续缴费满 10年及以上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每年递减 5%;递减比例最多不超过 2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已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1月10日起至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