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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制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及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管;

  (四)审查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对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全市调剂金的审批。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二)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市补助资金和全市调剂金的测算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第八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基金的预决算审核、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等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

  (二)编制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确保服务协议的履行。

  第十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接受申请、资格审查、登记、变更、基础信息录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做好基金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含社区)所需的工作经费,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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