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 20号)精神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 2007〕 2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各级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居民)。具体包括:
(一)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 18周岁至 60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 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人)。
第五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