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市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各县市财政支付压力,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85号)、《邵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发〔 2004〕 25号)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 2008年 4月 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坚持“四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缴费基数与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责任人,县(市)劳动保障局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 ,负责做好本县(市)工伤保险工作(含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稽核等)。
三、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与缴费工作,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湖畔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加盖市工伤保险处基金财务专用印章,并且在每月 5日前将上述《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人员增减情况报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各县(市)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在原来扩面征缴的基础上,尽快将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市对县(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县(市)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市政府将相应核减其社保补助资金。
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
1 、设立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分别用于基金的收缴、支付和上解。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直接进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的工伤保险收入户予以撤销,保留财政专户,设立支出户用于医疗、伤残待遇等项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