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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缴存人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缴存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拆迁房等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合同生效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用于购买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70%,且按合同协议中房屋产权共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缴存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须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办理。

  (一)申请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的,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

  (二)申请每年度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三)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该套而借用的住房贷款。

  第十条 凡是符合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缴存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只能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缴存年度的余额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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