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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4月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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