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我市贯彻实施《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合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
《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可控和使用安全。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办法》涵盖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全过程,内容丰富,措施具体,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带头学习
《办法》,做好表率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
《办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中心任务之一,力争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尽快熟练掌握
《办法》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监管能力;卫生、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把
《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和“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制订学习宣传计划,切实抓好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要使行政相对人知晓
《办法》,主动遵守
《办法》。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
《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及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努力营造公众共同关注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管的举措及成功经验,对忽视管理导致发生药械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