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9月至12月)。由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自查自纠不到位的单位,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督查指导。
(四)验收阶段(2009年1月)。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再组织验收。对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分工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好头,组织、协调、指导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整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定期分析和发布整治工作信息;组织指导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及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消防专业指导,积极督促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发现电气设备安装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依法进行查处。
农村工作办公室在组织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中,积极推进农村电气线路改造,配合做好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电气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用电气产品的执法检查,重点依法查处列入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对涉及建筑消防设施电气产品的完好情况开展检测;强化对电气检测中介机构的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电气施工、安装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管理,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技能,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假冒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气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生产、经营电气产品活动;对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电气火灾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关闭的场所,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到期未注销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