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我市在开江县开展了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编办〔2007〕219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化解各类矛盾;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严密实施。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意见》和达市委办发〔2007〕94号文件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1月28日前将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上报市编办,在2008年9月10日前全面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
三、围绕重点,狠抓落实。这次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各县(市、区)要根据《意见》提出的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乡镇政府与县级涉农部门职能界定和事权划分,建立健全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配套的目标考评体系。要根据《意见》提出的机构设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和乡镇事业机构,特别是在乡镇事业机构设置和管理上,对事务性较强的县级部门,结合我市地处高山、深丘的实际,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政府下设社会事务(政务)服务中心,将流动人口婚育证、外出人员务工证、农民建房证、零星树木砍伐证、结婚证、老年证、身份证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证照办理事项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技术性较强的县级部门在乡镇设置事业机构,实行人员派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强化县级事业单位对农村和农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要根据《意见》提出的转换事业单位运行的要求,引导乡镇事业单位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乡镇公益性服务主要由乡镇事业单位承担,根据财政能力、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逐步推行“以事定费,政府买单,合同管理,农民签单,考核兑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代理等形式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服务新路子;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鼓励历次乡镇机构改革中被分流的有技术和管理专长的人员,创办民营的对农服务组织(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并参与公益性服务项目(岗位)的竞标(聘),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管。各县(市、区)在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禁在机构改革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公开化、规范化管理,探索控制人员增长、切实把住人员入口关的有效措施,严防人员编制反弹;要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凡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录(聘)人员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招录(聘)人员的通知》(川编办〔2007〕137号)精神执行,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重新核定后,5年内不得突破;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禁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任何部门以批项目、批资金、评先进等办法干预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严禁任何单位借改革之机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数量、性质、范围聘用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要加强乡镇事业单位文件档案资料的移交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