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现发布《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以下简称闸上河道)是指曹娥江自上浦闸闸下至曹娥江大闸的河段。其具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滩地、堤防、护堤地、沿江水闸工程等。
第三条 闸上河道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属于《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调整的事项,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例》没有规定或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闸上河道内的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闸上河道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闸上河道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监管、属地负责、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闸上河道开发、利用、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及绍兴县、上虞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闸上河道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