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0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
(沪价公(2008)009号)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主管部门、各省际道路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票价管理,规范客运企业的价格行为,提高省际道路客运票价的透明度,根据《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车辆等级标准,现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的基准运价(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市交通局负责对本市现行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计费里程、代收费用进行梳理,并确定省际客运班线线路的计费里程、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年内分批核定并公布省际道路各客运班线的旅客基准票价。
二、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具体执行票价,客运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客运市场供需情况,在已公布的旅客基准票价(不含旅客站务费)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均不得超过30%。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各客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做好对客运班线具体执行票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省际道路客运站及代理售票点,应当在所属售票场所公布本站(或代理销售)客运班线的基准票价和具体执行票价。
四、各级价格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际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原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长途客运票价的通知》(沪价涉[93]第116号)、《关于核定沪宁高速公路各线高级客车客运票价(试行)的函》(沪价经[1996]第227号)、《关于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