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做好重要商品和货源的组织调运和市场供应。高度重视农产品直销网络的建设,选择农产品龙头企业在五个地级市建立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产品直销网点,切实做好改扩建1000个左右农家店、建设20个左右配送中心的工作,扶持建设5家自治区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6家自治区级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和10家左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降低流通成本和市场零售价格,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安排好货源的组织、调运以及本区市场投放供应的同时,适当控制我区主要农副产品的外调。合理规划和建设农副产品早市、夜市和农贸市场,引导百姓到物美价廉的场所购物。
七、加强农资价格监管,合理组织化肥储备。继续加大对农资生产和流通经营企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化肥、农用薄膜、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监管,督促和指导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农资价格的政策、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化肥出厂政府指导价。各经营碳铵、尿素、磷酸二胺的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4%的综合差率(1.5%的厂批差率、2.5%的批零差率,不含储备利息和运杂费)政策。各经营农用薄膜、农药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实行顺加作价,最高不得高于8%的政策(其中批发环节3.5%,零售环节4.5%)。供销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增加自治区淡季化肥储备的规模。农牧部门要大力推广和引导农民使用测土配方肥,通过控氮、减磷、补钾,合理降低化肥施用量,减少农民购买化肥的支出。
八、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建设的力度,增加供给量,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规模达到占总量比例的70%左右。自治区建设厅要按照各地年度建设规划和计划,开展专项督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坚决纠正。对有禁不止、不按计划实施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依规予以相应处分。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管理,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全区土地出租、转让情况于近期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土地闲置期满不收回、不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费要严格控制在2%以内,利润水平控制在3%以内。物价、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的成本监审工作,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建立商品房项目价格跟踪检查制度,并将成本监督监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严禁在明码标价以外加收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