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8]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民生,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实现自治区年度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以及第二季度全区价格指数回落到两位数以内的调控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和价格稳定工作再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价格调控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稳定物价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效能考核体系,从今年5月份起,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月分解下达各市、县(区)的控价目标任务,逐月进行考核通报,全年总体考核评价。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和控价任务的完成负总责,确保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去年当地实际涨幅水平,月度价格涨幅控制在自治区分解的价格调控目标以内。对完不成年度和月度控价任务的,全区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控价目标任务,提出本地区的控价措施与方案,每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月度控价目标任务由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于每月10日前制定提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和实施。近期,由自治区发改、物价部门牵头,农牧、供销、粮食、商务、工商、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控价目标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季度价格指数超过自治区平均涨幅的平罗、中卫、固原、海原四市县,二季度价格指数必须控制在两位数以内;低于自治区平均涨幅的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二季度价格指数要有明显回落;没有达到要求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二、保持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从严控制出台各类政府提价项目的政策规定。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上半年一律不得出台任何提价项目,下半年除国家出台的调价项目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外,也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在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调价程序,合理把握调价时机,从严控制调价幅度。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时间,原则上放在9月份以后,调价前须报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各地要严格价格纪律,对违反程序、擅自调价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的其他一些突出价格矛盾,各市、县(区)可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和其他调控手段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