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性银行奖励标准。
1.粮油收购储备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2.保证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的商业性贷款,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五)其他奖惩标准。
1.因金融产品创新、深化我市县域金融服务和支持新农村建设而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报经市考评小组评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2.商业银行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100%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90%至100%(含)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70%以下的,扣奖金5万元;在65%以下的,扣奖金10万元。
3.商业银行能积极推荐企业并配合参加资信评级工作的,按完成当年任务的企业数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当年任务的银行给予扣奖。
4.再贴现、再贷款,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和乐成镇、虹桥镇、柳市镇、上塘镇、瓯北镇、昆阳镇、鳌江镇、灵溪镇、龙港镇、莘城镇、塘下镇等重点镇以外集镇增设分支机构的,每增一家奖励5万元。
6.商业银行若出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根据市人行和温州银监分局的处罚决定书,按违规金额万分之一扣减奖金额度。
三、奖金分配办法
(一)以上奖金主要奖励对象是市级银行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其他干部职工由市级各银行机构按贡献大小分层次给予奖励,奖金不足部分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奖励人员包括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按50%奖励。
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奖金按市级商业银行领导平均额奖励。市人行再增加再贴现、再贷款的奖励;温州银监分局再增加新增机构设立奖励总数的40%。另外,金融监管部门(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在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深化县域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金融服务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可酌情增加奖励,但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元。
(二)年度考核组织、表彰支出、对省市有关金融机构慰问及为考评工作的有关人员等费用支出按奖金总额3%提取,实行专款专用。奖金总额不超过市政府核定数500万元,若超过500万元,按比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