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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六)出租房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个房间应当确定一名承租人员作为消防安全员,协助户(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和擅自转租。确需转租的,应当征得户(房)主的同意,并重新做好相关登记、备案等手续,明确各方的职责。
  (四)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若发现属于出租方责任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完整有效。
  (六)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因承租方过失而造成火灾的,由承租方负主要责任,出租方负次要责任;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等原因而造成火灾的,由出租方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出租房的登记管理,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发现出租房不符合本规定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并责令停止租赁。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消防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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