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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张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出租房,可以设一张疏散楼梯。
  1.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含10人)的;
  2.建筑物为4或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当直通室外,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四)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六)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八)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九)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应当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第六条 严禁在出租房内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
  第七条 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第八条 出租方必须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并履行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承租方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出租方应督促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出租房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租房的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应当向房管部门提交出租房消防安全资料。
  (二)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立即按本规定进行整改。
  (三)出租时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应及时督促承租方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手续。
  (四)出租时应当按照要求配置和完善相关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五)出租方应当对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保证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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