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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7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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