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地震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提出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参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3.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