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震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震发(2008)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局(办):
根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并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重庆市地震局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辖区内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重庆市地震局。
第四条 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