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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暨解决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建成后的村卫生所归集体所有,在县(市)、区卫生局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进行指导和监督,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产生或由乡镇卫生院实行代理管理,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
  四、资金筹集及使用
  新建标准化村卫生所按700元/平方米补助建设资金,超出建设标准或预算部分自行解决;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月200元公共卫生补助。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补助资金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完成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所进行奖补,奖补的原则:要求县(市)、区政府实际投入建设资金不低于1∶1分担比例,且标准化村卫生所按期完成并投入使用。
  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局,对确定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按时上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审核后,将其本级应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按照提供的乡医名单,将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到每个人卡中,并负责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清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后经核实无误,可向郑州市财政申请拨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资金。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以及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名单、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市卫生局。
  (二)创建达标阶段
  各县(市)、区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任务(见附件),并对标准化村卫生所的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村卫生所人员的公开招聘或由乡镇卫生院实行代理管理。
  (三)自查验收阶段
  县(市)、区对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10月中旬前完成验收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标准化村卫生所及乡村医生执业情况、业务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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