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郑政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市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重点投向对口支援地区。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运行。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