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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其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建设“信用达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查处取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
  市政府确定每年6-9月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百日活动”,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重点为: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前置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办理注销等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谋生为目的的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期限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情节轻微的应限期整改,一般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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