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蓟县渔阳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蓟县渔阳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8〕130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蓟县渔阳中学收取学费请示》(蓟物价请[2008] 7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8年秋季招收新生起,蓟县渔阳中学初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蓟县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