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市级配套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08]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吸引更多台湾农业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素质农民到重庆落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市级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市级配套政策
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重庆台农园)经农业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设立。为把重庆台农园建设成为全市统筹城乡、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典范,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返还土地出让金。对重庆台农园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返还重庆台农园用于土地整治。
二、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对重庆台农园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区两级全额返还重庆台农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超基数返还。对重庆台农园内的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庆台农园发展。
四、建设用地指标。对重庆台农园内的建设用地,在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园区内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的农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修建生产、生活必需的加工、办公、管理、工作人员住宿等生产配套性设施建筑,按有关规定的比例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加大对重庆台农园的财政扶持力度。整合市级农业发展和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小城镇建设等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农村社会保障等。
六、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在重庆台农园规划范围内,允许开展以土地承包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住房和集体经济组织回收农民承包经营权试点,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七、重庆台农园可按规定适用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和重庆市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根据今后的情况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