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渝办发〔2008〕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我市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旅游局、市交委、市市政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新闻办、重庆机场集团和市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经委为召集单位,市商委配合共同推进有关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商委分管领导兼任。
三、落实工作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中的职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将商场、超市、市场和销售门店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依据《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依据《
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