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其中,涉及普查工作督查督办方面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广电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和市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事局和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级普查机构成立后,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尽快将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直至每一个人。要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不留死角。
(三)加大力度,搞好宣传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宣传部门、普查机构和新闻单位要抓住《
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三个宣传重点,做好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要把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的公益活动来安排,分阶段、分重点,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意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做好社会动员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规范程序,依法普查
全市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程序,持证上岗,依法普查。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