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强化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的农村服务业
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改善农村基础条件,建设农村服务业市场网络,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抓住国家加大对“三农”投入的良机,扎实开展“万村千乡”、“双百”、“新网”、“千社千品”等市场工程,大力发展“超市+基地”、“超市+加工企业”、“超市+批发市场”等模式,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全面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生活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完善边远山区通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通信服务,建立农业信息覆盖网络和协调机制。力争到2010年实现大部分建制村都能上网,移动通信更加普及。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好农行、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转型,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的服务作用。大力发展农村居民服务业,积极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努力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减轻农民负担。
三、支持政策
(一)加强税收扶持
1.对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中介服务业、会展业、涉农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文件执行。
2.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仓储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再生资源回收等民生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4号)文件执行。
(二)完善价费政策
1.民生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全面清理涉及民生性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民生性服务业积极推广银行卡,金融部门应逐步降低刷卡费率。
2.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严格按照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价发〔2007〕167号)文件执行,并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市物价局提出具体优惠措施。